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
权利人
不动产权利类型
不动产单元号
不动产坐落
备注
1
桂(2017)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048号
陈青
不动产登记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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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海市北海大道249号中南明珠花园16幢1单元1505号
公告单位: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19年12月2日